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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冠资讯:法律能否保障环保主体良性互动?
作者:江苏中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于:2012-08-01 09:39:51    文字:【】【】【
摘要:中冠资讯:法律能否保障环保主体良性互动?
江苏中冠环保内容导读:环保事业就是政府管制企业的排污?显然,这样的理解有些片面。事实上,环保事业是一个多方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博弈的过程,需要主体间的相互配合。
  
  从互动关系的角度看,环保事业主体主要有三个,即政府、企业和“第三方主体”。政府通过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来执行管制职能,但政府同时又是被监督者;企业作为生产和经营者,一方面受到政府的管制,另一方面还要受到社会的监督;“第三方主体”指的是依法享有对政府和企业的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主体,包括立法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公众、公民团体和不处于被管制状态下的企业等主体。
  
  当三者进行良性互动时,管制者有效地行使管制的权力,被管制者接受管制,依法约束自己可能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监督者依法有效地对管制者和被管制者进行监督,促使它们依法办事。
  
  但是当恶性互动时,环保事业主体功能缺位或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负激励,使环保事业停滞甚至倒退的状况。例如,由于政府管制缺位或管制不力,企业等被管制者大肆向公共环境排放污染物,通过规避治理污染的成本来换取其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以牺牲环境和资源的方式谋求一己之私利。再如,由于公众和社会对政府和企业监督不力,致使政府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决策失误,环保履职不力,企业违反环境法律都得不到应得的问责和追究。
  
  在我国,这种恶性互动的情况比较广泛地存在。现当务之急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恶性互动转化为良性互动。
  
  这应该如何着手?笔者认为,在政府与企业的管制互动方面,我国的立法相对完备,问题主要在于政府执法不力。而政府执法不力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没有受到有力的第三方主体的监督。
  
  进而分析原因,问题在于法律没有为这种监督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第三方主体,不论是对政府的监督,还是对企业的监督,都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境,难以充分、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针对我国的现实,笔者建议,人大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如何通过立法为第三方主体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监督互动提供法制保障。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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