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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冠: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企业良性发展
摘要:江苏中冠: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企业良性发展
江苏中冠环保内容导读: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施行的税法中制定了很多相关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减少排污力度,形成对资源和环境的税收优惠体系。
环境污染大户——水泥生产企业会排放大量的粉尘和废气,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但水泥生产企业也可以利用其他行业产出的废渣,来鼓励企业搞好废渣利用,同时加强空气污染防治。
以我市某外资水泥生产企业为例,2010年和2011年,该企业两年来共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废弃物115万多吨,废矿渣21万多吨,这两年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额为343万元、598万元;与此同时,该外资企业还享受了节能环保设备购置款所得税抵免近64万元,促进了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对企业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也有明显改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环境污染大户——水泥生产企业会排放大量的粉尘和废气,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但水泥生产企业也可以利用其他行业产出的废渣,来鼓励企业搞好废渣利用,同时加强空气污染防治。
以我市某外资水泥生产企业为例,2010年和2011年,该企业两年来共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废弃物115万多吨,废矿渣21万多吨,这两年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额为343万元、598万元;与此同时,该外资企业还享受了节能环保设备购置款所得税抵免近64万元,促进了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对企业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也有明显改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来源:大连天健网)